第七章 签约以及歌曲版权授权
宋文缮的口才非常好,从公司的实力讲到公司对小虎队的规划。
各种家长可能会担心的因素他都考虑到了其中。
只是没一会的时间,陈致远的阿爸与蘇有朋的妈妈就被他说的服服帖帖。
说完这些,宋文缮拿来合同,分别递给陈骏荣与蘇有朋妈妈以及吴奇隆。
吴奇隆已经满十八岁,他可以自己签合同,所以他并没有带家长过来。
而陈致远与蘇有朋则未成年,需要在监护人的看护下签合同。
会客室一片安静,大家都在看合同。
陈致远也认真的看着合同上的每一个条款。
与预想中开丽公司会给新人开一个霸王合同不同,开丽拿出的这份合同并不苛刻。
首先是最重要的经纪公司提成这一块。
开丽公司的提成是3成。
并且特别标注了后续艺人如果有不错的发展,这个分成还可以再降1成,不过这有标准,需要艺人取得一定成绩。
这应该是开丽担心艺人培养出来以后因为分成太高跳槽。
至于说开丽为什么没像前世的那些经纪公司那么苛刻,陈致远大概也明白是为什么。
据他了解,宝岛这边的经纪人制度也是这几年才刚刚施行起来的。
目前港台大部分艺人其实都是没有经纪人的。
经纪公司刚刚兴起,为了吸引顾客,在提成方面自然就会低不少。
除了分成,开丽公司这边还列出了经纪公司的义务以及他的义务。
比如开丽公司会对小虎队三人进行一番培训,这方面的开支由开丽自己承担。
作为小虎队的一员,陈致远需要安排好时间,尽全力的配合开丽公司进行培训。
同时,开丽公司会为小虎队联系一些电视节目进行宣传造势包装,陈致远同样需要尽力的配合。
再有一条就是,小虎队是一个整体,所以小虎队赚到的钱,三个成员是以平分的方式分配。
总体来说,这份合同还是算宽松的。
在陈致远看的时候,旁边的周律师也在边看边跟陈父讲解里面的一些条款。
等差不多讲完后,陈父立刻看向对面的宋文缮。
“我有一个问题。”
“您说!”
陈致远发现一个问题,那就是宋文缮听人说话的时候会下意识侧着耳朵。
起先他还觉得是什么坏习惯。
但经过一番观察以后,他发现不是,他之所以有这个行为,可能是他的耳朵有问题。
“关于孩子的学习问题,我看到你们的合同上面标注了孩子必须配合你们的工作。
那么,这是不是代表你们是想让致远放弃学习?”
陈骏荣这话一提,立刻就引起了旁边蘇有朋妈妈的注意,她看了一下合同,立刻急迫的说道:
“不行,这绝对不行,我们有朋在建国中学,学校是有升学标准的,而且有朋以后肯定是要上大学的。
所以我们决不能接受这个条件。
这会影响他学习。”
蘇有朋妈妈非常的激动,甚至站起来要拉蘇有朋走。
蘇有朋则明显不愿意,哭丧着脸。
“蘇太太,您别急。”
见蘇妈妈要带蘇有朋走,宋文缮赶紧起身,并解释:
“关于这一点我们也是清楚的,三个成员都是学生,我们理解家长对于他们学习的重视。
我们也不愿意因为工作影响他们的未来。
所以我们安排活动的时候都会尽量选择他们放假的时候。
我们标注这一条主要是为了在不影响他们学习的情况下,他们能配合我们。”
宋文缮费了好些功夫才安抚好两个家长。
随后,双方又针对一些小细节的问题进行讨论,不过都很快就达成了共识。
这其中,陈致远这边的问题是最多的。
其一是他带了律师,在细节上可以找出来更多东西。
再一个是陈致远的合同相对其他两位有所不同。
因为陈致远会创作歌曲,并在面试的时候拿出了一首质量不俗的《十七岁的雨季》。
所以开丽特别给他加了一些相关条款。
这其中,有一个条款叫职务创作。
也幸好陈致远找了律师,经过周律师的讲解,他才知道什么是职务创作。
所谓职务创作就是陈致远在签下合同以后就会成为任职于开丽公司的作词作曲人。
这一条对于其他作词作曲人来说可能没问题。
因为签下以后,每个月都能拿到一笔还算可观的工资。
但经过周律师讲解以后,陈致远才发现里面居然有一个坑。
因为按照宝岛的版权法规定。
职务创作并不属于第一版权拥有方。
说简单点就是,在此期间你创作的作品,因为是职务创作,版权将不会归属于你,而是公司。
发现这一条以后,陈致远赶紧提出了异议,把这一条直接去除。
宋文缮这边对于这一条明显是不太想去除的。
但又没办法,如果不去除,陈致远就不签约。
最终没办法,他只能在打电话请示苗秀丽以后,把这一个条款去掉。
不过,也可能是这一条打乱了计划,在签完经纪合同以后,苗秀丽便匆匆忙忙的来了,并把陈致远父子喊到另一间办公室进行商谈。
至于商谈的内容,自然就是关于陈致远的歌曲问题。
苗秀丽不是傻子。
陈致远才17岁,就能写出《十七岁的雨季》这首让李子恒这个作词作曲大家都看好的作品。
他的潜力才华绝对是不容小觑的。
这种人才在公司,苗秀丽怎么可能坐视不管。
既然陈致远的歌曲版权他们不能拿到。
那她自然就要想其他办法分一杯羹。
最后,经过长达一个多小时的商谈,双方达成了一份新的有关歌曲版权的合同。
这份重新签订的合同确定了陈致远创作的歌曲将拥有完整的音乐著作权。
其中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当然,开丽也不是什么也没获得。
陈致远授权将自己以后的歌曲版权都交给开丽公司进行管理,并获得陈致远的歌曲版税百分之五十。
这其实就是后世版权运用中的OP以及SP划定。
OP指原始版权管理以及拥有方,拥有词曲版权的原始权利。
SP则是次级版权代理方,在OP授权下负责特定区域的版权管理,两者核心区别在于权利层级和职能范围。
OP保留核心权利,SP仅在授权范围内行动,例如OP为全球词曲版权公司,那么SP就是处理区域事务如本地授权和版税结算等工作的存在。
职能上,OP则拥有负责整体策略和所有权,SP补充区域执行,如后世的周杰伦歌曲的OP便是杰威尔公司,SP是如环球音乐等代理海外管理的公司。
虽然将SP授权给开丽公司,这让陈致远付出了百分之五十的版权收益费。
但好处也是巨大的。
首先,陈致远是小屁孩一个,他的作品就算制作发行出来,他也没有能力去管理各种版税。
把开丽拉进来,这方面的事情就可以交给他们负责。
再一个就是陈致远得为之后与唱片公司的博弈做准备。
他们今天与开丽签的只是经纪合同。
而唱片合同,则还要等后续才跟唱片公司签署。
如果历史没有发生改变,小虎队的唱片合同将会签在飞碟唱片手里。
而飞碟唱片这个庞然大物显然不会像开丽这么好谈。
他们如果坚持要陈致远的歌曲版权怎么办?
到时候,依靠陈致远一个人肯定是不能成事的。
现在不同了,开丽成为了他的SP。
这代表开丽在他的版税收益中也能大赚。
哪怕是为了多赚钱,开丽也必须想尽各种办法维护陈致远的版权权益。
另外,SP只是次级版权维护方,核心权能在自己手上。
自己以后如果不满意,亦或者授权结束,他可以收回权限。
讲真,也就是现在的歌曲版税主要还是实体唱片的灌录版税以及电台播放版税,并不是特别大。
加上陈致远让出了一半收益。
要不然,换成后世的话,陈致远绝对不可能这么轻松的与开丽达成这个协议。